(通讯员:杜雪儿)2022年10月25日,由我院经济贸易系和服务双循环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“三商希望之星”学术沙龙本学期第4期(总第70期)在文澴楼517教室举行,本次学术论文分享会由产业经济学(贸易经济)研究生一年级学生杜雪儿主讲,参与论文分享的有指导老师许捷老师和产业经济学(贸易经济)研究生一、二年级全体研究生和产业经济学(流通经济)部分博士生以及贸易经济专业部分本科生。
杜雪儿分享了由学者Vincent A.C. van den Berg , Henk Meurs , Erik T. Verhoef 于2022年2月发表在《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B》的一篇论文——《Business models for Mobility as an Service (MaaS)》。本文首先介绍了MaaS产生的背景,旅行者在出行时通常会将不同公司的交通服务结合起来,形成出行链:比如说在一段旅程中先坐火车,再坐公共汽车。出行即服务(MaaS)的概念就是将不同形式的公共和私人交通整合为单一服务。本文分析了MaaS运作的三种典型方式:整合模式(Integrator)、平台模式(Platform)和中介模式(Intermediary)。本文发现,在MaaS技术可用性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方面,这三种模式有很大的不同。整合模式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最有利。与没有MaaS的自由竞争相比,它产生的最终定价更低,因此有利于消费者;交通公司的利润可能更低或更高。平台模式相对接近没有MaaS的自由竞争的结果;最终定价可能更高或更低,而交通公司的利润更低。最后,中介模式往往会导致更高的最终定价。对MaaS公司必须支付的价格进行监管可能会降低最终定价,但与整合模式相比,这种变化通常很小。因此,即使没有价格监管,不考虑MaaS的其他好处,MaaS平台也可以通过增加竞争和消除系列边际化(serial marginalisation)而使消费者受益。
主讲人分享结束后,许捷老师和同学们对于文章的模型设定、数值算例、敏感性分析以及MaaS在中国的发展状况等问题进行了讨论,同学们对MaaS平台有了一定的概念,同时在MaaS不同商业模式对交通服务的价格、供应商利润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。